簡介
《政府租契續期條例》(第 648 章)(下稱《條例》)已於 2024 年 7 月 5 日生效。《條例》只精簡租契續期手續,並不改變現行土地契約續期政策。根據 1997 年 7 月公布並沿用至今的土地政策,政府可全權酌情決定租契是否續期。
適用範圍
《條例》的新續期機制適用於在 2024 年 7 月 5 日或之後到期而沒有續期權利的租契 (下稱「適用租契」),短期租約及特殊用途租契除外。換言之,一般商業、住宅、工業用途租契均受條例涵蓋。
地政總署會在《條例》以外繼續透過合約形式處理短期租約及特殊用途租契的續約或續期事宜。有關短期租約,請參閱本署網頁有關短期租約的部分。有關特殊用途租契,請參閱本署網頁的相關部分。
租契續期機制
地政總署一般會在適用租契期滿前六年,在政府憲報刊登「續期公告」,表明在指明的租契屆滿時間範圍內到期的所有適用租契,除非租契於同日刊登的「不予續期列表」中列明,否則將會按照《條例》續期。
首份「續期公告」已於 2024 年 7 月 5 日刊憲,涵蓋該日起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屆滿的租契。此後,地政總署會在每年年底的憲報刊登「續期公告」及「不予續期列表」(示例見以下附表),亦會上載至本署網頁。
附表:
刊憲日期 | 涵蓋的特定租契屆滿時間範圍 |
---|---|
2024 年 7 月 5 日 | 2024 年 7 月 5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 |
2024 年 12 月底 | 203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2025 年 12 月底 | 2032 年 1 月 1 日至 12月 31 日 |
2026 年 12 月底 | 203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2027 年 12 月底 | 2034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如此類推) |
續期條款
根據《條例》透過「續期公告」獲得續期的適用租契,將自該租契的屆滿日期翌日起續期 50 年,無須補繳地價,惟業權人須於續期後每年繳納相當於每年評估的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百分之三的地租。原有租契條款維持不變,但會按《條例》加入標準條款以加強對違規用途或發展的管制。
產權負擔、權益及權利原狀過渡
《條例》訂明,適用租契原有的產權負擔、權益及權利,例如按揭、業主立案法團、大廈公契等,將順利過渡至續期的年期而不受影響 (除非相關合約文書另外訂有其他安排)。
如何知悉租契是否續期
根據《條例》的精簡設計,獲續期的適用租契不會逐一列於「續期公告」,只有不予續期的適用租契則會逐一列於「不予續期列表」。
如某租契符合以下所有情況,即可確定租契按《條例》獲得續期 –
- 涵蓋該租契屆滿日期的「續期公告」已刊憲 (可在本署網頁查閱);
- 該租契在土地註冊處登記冊上沒有「特殊用途租契識別摘記」(這表示租契屬《條例》下的適用租契);及
- 該租契沒有被列於同日刊憲的「不予續期列表」(亦可在本署網頁查閱)。
適用租契不獲續期的情況並不常見。如有,地政總署將採取以下額外措施通知業權人:向業權人個別發信通知,在租契的土地註冊處登記冊上註冊「不予續期列表」,以及在該土地或附近的顯眼處張貼「不予續期列表」。
精簡機制履行合約精神 – 承租人有權選擇租契不續期
《條例》旨在以更精簡及有效率的方式為租契續期,不影響租契合約方可選擇不續期的意願。
如適用租契獲「續期公告」續期,但業權人希望選擇不續期,可根據《條例》第 9 條於「續期公告」刊登後一年內,填妥指定格式的「選不續期備忘錄」(表格載於本署網頁)並交付予土地註冊處,以註冊於土地登記冊。如租契被涵蓋在 2024 年 7 月 5 日刊憲的首份「續期公告」,即於 2030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到期的租契,其選不續期的期限則為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在作出決定前,業權人應確保其選不續期的決定不影響他與任何其他第三方作出的其他合約承諾。參與土地物業交易的人士亦應留意適用租契的業權人有選不續期的權利,並採取適當措施保障自身權益。
另一方面,政府根據 1997 年 7 月公布並沿用至今的土地政策,可全權酌情決定租契是否續期。政府一般會為適用租契續期,除非在罕見情況下個別租契可能因公眾利益考慮不獲續期(即租契列於「不予續期列表」內)。如業權人對有關決定有異議,可在不予續期列表公布後一年內向地政總署提出覆檢申請,詳情請參閱載於本署網頁的指引。
資源
‐ 單張
‐ 常見問題(PDF版本 : 按此下載 )
‐ 投資推廣資訊包
「續期公告」及「不予續期列表」
‐ 根據《 政府租契續期條例 》刊登的政府公告
(涵蓋 2024 年 7 月 5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的適用租契)
表格及指引
‐ 根據《條例》第 9(2)條指明的表格(「選不續期備忘錄」)
‐ 就政府不予續期決定申請覆檢的指引